关于做好2023年度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3〕21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本次考试共设四个科目:《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客观题)、《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客观题)、《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主客观题相结合)和《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主客观题相结合)。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需要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才能够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或《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人员需要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才能够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事项
(一)报名要求
凡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中规定的条件(详见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www。hljrsks。org.cn的“报考条件”栏目),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
(二)告知承诺制要求
本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的,需要承诺本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办理报考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以及作出承诺后撤回承诺申请的报考人员,应按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各地考试组织机构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的核查与监管,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与监管。在核查或监管中发现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与监管的,给予报名无效、成绩无效或资格证书(成绩证明)无效处理,已缴纳的考试费不退不换。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备考,我们会及时更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历年真题和模拟试题等,想要获取更多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干货内容和题库资料,点击“优题宝”进入小程序即可领取。
提示:手机浏览无法扫码,可点击下方二维码图片打开微信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