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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1年3月,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

2001年3月,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本公司只负责该电热水淋浴器的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者无关。

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的问题。

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 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 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 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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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赵某骑摩托车撞伤孙某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孙某经济损失1
500元。人民法院多次通知赵某来法庭领取判决书,但一直未到庭,于是人民法院派两名法警到被告的住所地将判决书直接送达被告赵某,但赵某及其家人都拒绝接收。那么,上述两名法警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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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10岁的甲某与6岁的乙某在操场上踢球的过程中,不慎将乙的眼睛碰伤,双方父母因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
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乙某为原告,甲某为被告,分别由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

B.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C.乙某为原告,甲某的父母为被告

D.乙某的父母为原告,甲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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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饮食店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以或少罚款数额。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4分)

(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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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自身行为应当承受的、以国家名义根据刑法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
人进行谴责的义务。根据上述定义,下列情况中属于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颜某作为家长,为图眼前利益,迫使其小儿子辍学(未完成义务教育)跟他经商。学校了解到这一消息后向县政府揭发他,县政府发出文件警告他保证儿子完成学业

B.梁某一次因为开车太快,与人相撞发生了严重车祸,对方司机被撞成重伤。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责任在梁某,于是判他过失伤人罪成立,负责对方司机的所有医疗费用

C.梁先生是一桩谋杀案的被告,由于原告一方证据不足,无力证实梁先生有罪。而梁先生为自己辩护的辩词也表明他无罪,于是法院最后判决梁先生无罪释放

D.赵××是一家企业的高级主管,一次因为他个人原因而影响了企业该季度的销售额。于是总经理要求他在全体职工大会上作深刻检查,并表示以后不再犯同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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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三)2001年6月5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1000吨烟煤的合同。约定:甲方的交货期是2002年1月~3月底,甲方一次性交货,并负责运输。至2002年1月20日,甲方通知乙方,无力履行合同。2002年3月1日,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于2002年3月4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2002年3月6日,甲方将货送至乙方,乙方予以拒绝,甲方被迫将该批烟煤存放在丙处。2002年3月8日,因为出现罕见暴雨,露天存放的烟煤流失甚多。请回答下列问题:甲方2002年1月20日发给乙方的无力履行合同的通知是()。

A.先合同义务

B.预期违约

C.合同违约

D.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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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五、(本题17分)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

五、(本题17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问题: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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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1998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1996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应如何处理?()

A.维持被告处罚决定

B.变更被告处罚决定

C.撤销被告处罚决定

D.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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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下列关于这种“承认”的说法
错误的是()。

A.在所有的案件中,这种承认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B.在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不置可否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原告无需对该事实再承担举证责任

C.刘某委托王某作为代理律师与其一起到庭参加侵权诉讼,辩论的过程中王某承认了对方主张的某一事实进而导致承认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则即使王某没有经过特别授权,但只要刘某不对该承认表示否认,该承认都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D.被告在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的,原告的举证责任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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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在下列各项诉讼中,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正确的是:()

A.原告甲、被告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为上诉人,乙、丙为被上诉人

B.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甲对一审判决的义务分担不服提起上诉,但不涉及原告的利益,乙和原告均为被上诉人

C.丙和丁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丙不服一审判决关于丙、丁之间赔偿金额的分配方案,提起上诉,丁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D.张某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之一。因对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提起上诉,原审被告是被上诉人,共同原告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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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
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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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2006年5月26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诉长沙市

2006年5月26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受理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北京博士伦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准许了原告的申请。该案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揭开公司面纱”案。

北京博士伦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

北京博士伦公司认为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该案例中原告北京博士伦公司所叙述的事实属实,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理分析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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