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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B.本案诉讼终结

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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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996年5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
未曾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刘、张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刘、张说:“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刘、张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刘、张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刘、张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

1996年6月1日,刘、张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问题:法院应支持刘、张的诉讼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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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吴女与丈夫刘某依法判决离婚,根据离婚判决书,2周岁的儿子刘甲由吴女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
元,直至孩子刘甲成年为止。离婚1年之后,吴女带着儿子刘甲与王男再婚。王男是张某与李某夫妇的养子,养父去世得早,便一直与养母相依为命。由于王男努力发奋,不仅完成了大学学业,在大学毕业几年后还成立了自己的公司,与养母过着幸福的生活。而在和吴女结婚之后,王男又主动提出愿意承担刘甲的抚养教育等费用。吴女和王男结婚后不久又有了他们自己的女儿王乙。王男将刘甲视为自己的孩子一样,同等对待抚养教育刘甲和王乙。直到两个孩子成年,并独立生活。天有不测风云,因经营公司业务,长期操心劳累过度,不到50岁,王男病亡。王男死亡时,只有配偶、两个孩子刘甲和王乙;还有一个养母。王男生前没有遗嘱,却留下了大笔的遗产,但就刘甲能否继承王男的遗产发生了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甲说,刘甲有继承王男遗产的权利

B.乙说,刘甲没有继承王男遗产的权利

C.丙说,如果吴女在王男死亡前与王男已经离婚,刘甲则无权继承王男的遗产;否则,刘甲就有权继承王男的遗产

D.丁说,如果刘甲已经成年,则无权继承王男的遗产;否则,应有权继承王男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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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歌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顾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自2002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的生活。200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的,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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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 )

A.某女起诉前夫,要求将两人之女判归自己抚养

B.老刘起诉刘晓明,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C.李明起诉王海,请求判决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王林向法院起诉孙晓辉,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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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例示性规定了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根据这一规定,下列几则离婚案中所涉问题,足以判断为“确已破裂”的是:( )

A.赵某诉丈夫周某离婚案中,提出丈夫曾与女网友会面

B.林某诉妻子顾某离婚案中,提出妻子出国留学导致两人分居三年之久

C.朱某诉丈夫董某离婚案中,提出不堪忍受丈夫的经常打骂

D.曹某诉妻子余某离婚案中,提出妻子偶尔和男同事打麻将,参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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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刘迪,6岁,在北京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1989年夏天,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
得一等奖,得奖金1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100元抚养费。1000元奖金应归()所有。

A.刘母

B.刘父

C.幼儿园

D.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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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的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其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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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
”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

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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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
”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 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B.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

C. 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D. 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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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下列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是:A.刘某因过度疲劳,驾驶卡车将路人张某撞伤,导致其当场昏迷。为逃避

下列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是:

A.刘某因过度疲劳,驾驶卡车将路人张某撞伤,导致其当场昏迷。为逃避法律追究,刘某将张某带离事故现场,弃于一偏僻的马路边。后张某虽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救助,没有死亡,但却成为植物人

B.某监狱狱政管理人员蔡某对犯人郑某进行殴打、体罚虐待,导致郑某精神失常

C.武某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时常对其10岁的女儿打骂。一日,武某喝酒后回家,怪女儿开门动作太慢,操起扫帚劈头盖脸便打。其女儿被打得大面积皮下淤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D.孙某非法组织多人出卖血液,并导致其中两人感染上乙肝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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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2003年4月,张、刘、李、赵决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张以现金和机器设备进行
投资,共投资20万元。刘以厂房进行投资,折价15万元。李出资10万元现金。经三人协商同意赵以劳务出资折价为5万元。合伙协议中规定,张、刘、李、赵按照4:3:2: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中规定,张、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两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超过20万元的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发生以下业务:

(1)2003年6月,张、刘两人协商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5万元的购销合同,李、赵知道后,认为该合同风险大不同意,同时向甲公司表示该合同为无效。

(2)2003年8月,张决定将部分投资转让给李,并将其决定通知其他投资人,转让后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比例为3:3:3:1.张未经其他三人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

(3)2003年9月,赵提出退伙,其他三人考虑到赵的退伙不会造成不利影响,均表示同意。10月份赵退伙。同月,陈表示愿意入伙,陈出资8万元,代替赵的份额。在赵退伙前已经发生30万元的银行贷款,并告知陈。

(4)2003年11月由于业务繁忙,张与刘决定聘任一名经营管理人员,为其分担管理任务。6月份与甲签订的买卖合同到期,无法支付货款25万元。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张、刘以个人财产15万元偿还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了10万元。

(5)2003年12月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30万元,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共25万元。

要求:

(1)张、刘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赵是否对买卖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否对30万元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3)张和李之间的转让是否有效,张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4)陈是否对债务有偿还责任,若张和刘将债务以个人财产全部偿还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债权人能否只向张追偿债务?若向所有的合伙人追偿债务时,合伙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对其有效?

(6)张聘请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应承担债务的偿还?在经营过程中,李、赵、陈是否可以查阅企业的财务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他们可以行使的职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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