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押了高某的拖拉机。高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
A.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
B.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审理本案
C.裁定驳回起诉
D.裁定终结诉讼
A.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
B.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审理本案
C.裁定驳回起诉
D.裁定终结诉讼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A.派出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
B.派出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罚的执行期限
C.如处罚决定书无法当场交给田某,派出所应在7日送达田某
D.派出所对田某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请问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
(2)林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A.某律师事务所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案源,特投资兴办一家信息咨询公司
B.区司法局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每个月指定固定律师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讲活动,某律师事务所以人员少、案子多为由,拒绝派律师参加该活动
C.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说,律师的执业比较自由,流动性大,所以在我们所的律师就不必签订聘用合同了
D.律师事务所引进先进的VI系统,为全所的律师和行政人员设计统一的徽标,并制作优美的名片和宣传页向客户发送
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A.王富贵不能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B.王富贵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C.王富贵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
D.王富贵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A.甲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口头陈述了自己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
B.该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保证人乙已经代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以其求偿权向债务人申报债权
C.该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保证人丙没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所以不具有申报债权的权利
D.东兴公司是某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丁不知道该公司申请破产的事实,仍然处理委托事务,丁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不得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