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男,28岁,工人。蔡某,男,19岁,无业。靳某,女,18岁,无业。被告人高某得知信用社主任张某
被告人王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2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问:王某的缓刑应否被撤销?我国刑法对撤销缓刑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A钢铁制造公司招用了一批工人,高某 (男,22周岁)是其中一员。高某上班后,多次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可一直到高某上班后2个月,公司才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有,暂定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对高某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高某人公司时,须交纳2000元押金,合同期限届满后退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高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可以报销医疗费,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合同期内高某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如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45天通知公司,同时,所交押金不予退还;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向高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高某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果高某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公司不予负责;高某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问题:
A.李某,女,23岁,初中文化,佛教徒
B. 刘某,男,40岁,大学文化,某企业经理
C. 张某,男,28岁,曾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满释放三年
D. 王某,男,19岁,文盲,失业在家
A、保持情绪稳定
B、适量运动
C、麦淀粉饮食
D、戒烟
E、继续服降压药
2011年10月5日10时20分左右,当地人林某(男,28岁)见王某(男,18岁)背着旅行包匆忙往火车站方向赶路,便上前故意撞了一下,林某将手中的玻璃眼镜摔碎,并以水晶眼镜被摔坏为由,向王某索取赔偿费300元钱。王某信以为真,就将身上买火车票剩下的仅有的200元给林某。派出所所长带领一名巡逻的民警正好经过,就将此事进行处理。 如果须对林某进行传唤,应如何进行?
被告人甲某(男,20岁),乙某(男,15岁)在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被害人李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李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镊子从李某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600元后离去。当李某发现钱被窃时,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偷窃,但李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李的腹、腿连刺数刀,将李刺倒。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已经倒在地上的李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李某因腹部和外动脉被刺破导致大出血死亡。
问:
被告人:汤甲,男,26岁,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3月4日刑满释放;汤乙,男,29岁。
2004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汤甲、汤乙两兄弟开手扶拖拉机去某村运输氟石,因故未运成。归途路经周庄村时,被告人汤甲见该村口公路旁堆有氟石,即示意停车,提出“不能空手开回去,把这里的矿石运点回去”,得到被告人汤乙的同意并一同盗装氟石2.3吨,计价值1500元。当两被告人刚准备将氟石运走时,被周庄村民李某、张某、叶某等发现而上前制止。汤乙弃车逃跑。李某等人要汤甲将所盗氟石卸下。汤甲非但置之不理,而且用拳头和拖拉机手摇柄等工具,对李某、张某、叶某进行殴打,致李某颈部、腰部,张某头部、脚部多处损伤,叶某颅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后汤甲被随后赶到的周庄村民制服并扭送到派出所。
问:(1)本案如何定罪?
(2)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什么?
(3)本案如何量刑?
患者姚某,男,28岁,持续高热数天,每日体温最高40.3℃,最低39.0℃,此热型符合
A.稽留热
B.弛张热
C.间歇热
D.不规则热
E.异常热
被告人李某(男)与陈某(女),二人系夫妻,二被告人于2001年6月从贵州老家来到南京做水产生意,并在南京市某小区租用一间民房居住,两人在其租住的民房内经常用数码相机自动拍摄两人各种性交姿态照片,其神秘举动引起房东怀疑,房东便向民警举报。2001年8月10日,二被告人又在房间拍摄裸体性交照片,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二被告人已冲洗出的两人裸体淫秽照片八十余张,已经拍摄而尚未冲洗出来的照片约有一百余张。此案在公安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立案,检察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起诉,法院以制造淫秽物品罪对被告人李某、陈某定罪处罚。
问: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制造淫秽物品罪是否正确?请从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