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D.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A.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D.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该房屋属于()。
A.夫妻共同财产
B.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C.李女士婚前个人财产
D.30万属于婚前个人财产7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甲婚前受赠一幢房屋,与乙结婚后共同使用、管理该房近15年。当甲与乙离婚时,该房屋()。
A.应视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C.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D.甲和乙应当进行协商确定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应为法定的共同财产
B.应为女方的法定个人财产,因为是女方娘家送的结婚礼物
C.应为男方的法定个人财产,因为男方会骑摩托车,并且实际上也是由甲男使用
D.如果双方离婚,则为乙女的法定个人财产;如果不离婚,则为法定的共同财产
A.复员军人在复员时所得的医疗费
B.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
C.复员军人所的复员费
D.婚前的个人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经营的
E.婚前一方父母为二人结婚购置房屋的出资
A.九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A.2008年11月11日
B.2009年11月11日
C.2009年4月29日
D.20lO年4月29日
A.王某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以极低的价格把一套房产变卖给自己的姐姐
B.赵某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王某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C.赵某的妹妹做生意向赵某借钱,王某不同意
D.王某伪造夫妻共同债务150万元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歌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顾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自2002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的生活。200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的,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A.甲婚后写作,在2003年6月出版专著,拿到一笔2万元的稿费
B.2003年3月,乙的叔叔死亡,其遗嘱指明将财产遗赠给乙一人所有,价值5万余元
C.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2002年6月至2003年1月的工资,2003年7月,乙拿到拖欠的工资,共计1万元
D.甲于2002年6月购买的自己穿的一双高级运动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