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中国A市甲公司通过中国仪器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订购一套电子仪器的合同,设备价款共计30万美元
。2000年12月,该套设备运抵A市。2001年6月,甲公司通知外方可以安装,发货人便派2名工程师到A市,双方开始开箱验机安装,发现一件货物缺少,一件货物中规格与购货合同不符。同时,安装也出了问题,全套设备经安装调试不能正常工作。为此,双方还签订了备忘录。甲公司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向商检局申报检验,一遍日后索赔。2001年9月1日,B省商检局接到甲公司的申请后,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检验,发现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原因之一是干涉仪的动镜不会移动所导致,此外,主机及部分项目的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仪器性能不良。最后,B省商检局出具了商检证书,中方据此向外提出了退货和索赔的请求。但最终双方协商未果。2002年3月,甲公司通过中国仪器进口设备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2002年9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外方将中方支付的合同货款30万美元退还给中方。中方将外方交付的本案项下的设备退还给外方。外方向中方支付5万美元以补偿贷款利息损失。【问题】(1)为什么说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提起索赔的重要证据?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2)检验证书有哪些种类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