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是由A、B、C三方各出资400万元设立的,2008年末该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余额为:实收资本为1 200万元,资本公积为300万元。盈余公积为12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20万元。为扩大经营规模A、B、 C三方决定重组公司,吸收D投资者加入,且四方投资比例均为25%。则D投资者至少应投入资本总额为() 万元。
A.200
B. 250
C. 270
D. 580
A.200
B. 250
C. 270
D. 580
(1)2003年12月31日三位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表所示(各位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有关法律手续已经办妥):
单位:万元 出资者 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 合计 A 270 50 专利权 320 B 130 150 设备 280 C 170 30 轿车 200 合计 570 180 50 800(2) 2004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决定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计划在2005年2月10日支付。
(3) 2005年12月31日,吸收D股东加入本公司,将甲公司注册资本由原800万元增到1 000万元。D股东以银行存款100万元、原材料5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材料计税价格为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出资,占增资后注册资本10%的股份;其余的100万元增资由A、B、C三位股东按原持股比例以银行存款出资。2005年12月31日,四位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并取得D股东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法律手续已经办妥。
要求:
(1) 编制甲公司2003年12月31日收到出资者投入资本的会计分录(“实收资本”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2) 编制甲公司2004年决定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应付股利”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3)计算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吸收D股东出资时产生的资本公积。
(4)编制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收到A、B、C股东追加投资和D股东出资的会计分录。
(5)计算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增资扩股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一)甲公司属于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A、B、C三位股东于2002年12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800万元。出资协议规定,A、B、C三位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0%、35%和25%。有关资料如下:
(1)2002年12月31日三位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表所示(各位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有关法律手续已经办妥):
出资者 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 合计
A 270 50(专利权) 320
B 130 150(设备) 280
C 170 30(轿车) 200
合计 570 180 50 800
(2)2003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决定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计划在2004年2月10日支付。
(3)2004年12月31日,吸收D股东加入本公司,将甲公司注册资本由原800万元增至1 000万元。D股东以银行存款100万元、原材料5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材料计税价格为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出资,占增资后注册资本10%的股份;其余的100万元增资由A、B、C三位股东按原持股比例以银行存款出资。2004年12月31日,四位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并取得D股东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法律手续已经办妥。
要求:
56. 编制甲公司2002年12月31日收到出资者投入资本的会计分录(“实收资本”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57. 编制甲公司2003年决定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应付股利”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儿
58. 计算甲公司2004年12月31日吸收D股东出资时产生的资本公积。
59.编制甲公司2004年12月31日收到A、B、C股东追加投资和D股东出资的会计分录。
60.计算甲公司2004年12月31日增资扩股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A.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
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万元,甲以现金15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
(2)全体股东首期出资为10万元,其余的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曰起2年内缴清。
(3)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4)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并以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根据上述要点(4)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该公司的货币出资额是否符合规定?
(3)李某、王某、刘某的协议作价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4)李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是否合法?
(5)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甲、乙、丙、丁、戊拟发起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初步拟定的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内容:①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甲、乙共以货币60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80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600万元。因为资金问题,各股东都在成立之时首次出资都只缴纳30%,其他部分在5年内缴足。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乙担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兼任公司的监事。③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经理应当负责召集和主持。
A公司成立后经营顺利,迅速发展,于2009年1月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2009年年末A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审计净资产额为20000万元,经审计负债总额为30000力兀。
2010年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公司共有董事7人,其中有1名是A公司的子公司8的董事。董事会有5人亲自出席,其中包括8公司的董事。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张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张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经确认,5名董事全部通过。
(3)会议通过了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决定,已知C公司与A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该项担保金额为16000万元。
(4)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以上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5)当年A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4000万元中,提取l8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股东的出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3)股东大会会议救济制度是否符合规定?
(4)董事会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中张某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分别说明理由?
(5)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董事会通过的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7)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8)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9月25日,A公司向C保险公司按高于所购电缆总额10%投保。9月26日,承运船舶“东方”轮抵日本神户港装货,由于收到台风预报,“东方”轮停止装货移至锚地避风。30日重新开始准备装船,却发现已装上船的9轴电缆外包装严重受损。船长经外观检验证明,损坏的9轴电缆系绑扎不充分的绳索断裂所致,遂未加处理,继续将剩余电缆装上船。10月2日,装货完毕,D公司代表船长签发了以D公司为抬头,日期为2010年9月28日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本提单所证明的是商人与本提单所标名船舶的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之间的合同,由于代表船长签发提单的班轮公司、公司或代理并非该合同中之本人。”
10月10日,“东方”轮抵达大连港,经检验机关检验有10轴电缆受损。C公司应A公司的请求,向A公司赔付70万美元,取得代位求偿权。后经查明,“东方”轮系E公司所有,由F公司经营,期租给D公司,E 公司与D公司的租船合同中约定,船长由E公司聘用,船长有权授权租船人及代理人签发提单。
2011年4月,A、C公司以D、E、F公司为被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1)D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属什么性质。
(2)在本案中,谁是承运人,请说明理由。
(3)A、C公司能否共同提起诉讼。
(4)责任人对起诉方承担何种责任,请说明理由。
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人分担
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9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9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0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