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B.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C.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D.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ABC
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因此AB项正确。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10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所以行政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C项正确。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第2 款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所以,法院在该问题上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通知,不是“可以”,D 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