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出,通过政府融资,对甲公司的普通债权,一律按确认的该债权数额的22
A.甲公司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B.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C.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甲公司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E.债权人对甲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A.甲公司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B.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C.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甲公司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E.债权人对甲公司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A.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B.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但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
C.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D.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通过并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批准
A.乙公司放弃5万元货款的承诺失效
B.乙公司所受的10万元设备款清偿无效,应予返还
C.乙公司未受清偿的10万元的设备款与丙公司、丁公司的债权一起列为破产债权
D.如果甲公司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仅有10万元,乙公司未受清偿的债权将得不到清偿
A.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B.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过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C.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D.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案例分析题五(本题10分)
甲科研所是一家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预算单位包括一家研究生院。除财政拨款收入外,该科研所无其他收入。2×10年11月,该科研所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汇总编制了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2×11年度“二上”预算草案。此前,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甲科研所本级下达的预算控制限额为:基本支出800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500万元、日常公用经费4500万元;项目支出4800万元,其中,X项目(为2×11年新增项目)支出800万元。预算草案中的部分事项如下:
(1)财务处认为本单位人员经费标准偏低,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限额内对支出构成比例进行了调整,在预算草案中确定科研所本级人员经费预算4000万元、日常公用经费预算4000万元。
(2)科研所M项目在2×10年10月底提前完成,形成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剩余资金200万元。财务处经进一步测算,下达的X项目预算控制限额800万元不足,预计完成X项目需要经费支出1000万元,于是直接将M项目剩余资金200万元安排用于追加到X项目,在预算草案中确定X项目支出预算1000万元。
(3)科研所本级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经费预算150万元。预算草案中,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列入“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按政府支出经济分类,列入“其他资本性支出”类。
(4)科研所本级退休费预算550万元(该单位未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预算草案中,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列入“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按政府支出经济分类,列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
(5)所属研究生院改建图书馆,由财政部门安排该项目预算350万元,预算草案中,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列入“科学技术”类;按政府支出经济分类,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类。
要求:
1.请根据国家部门预算管理规定,逐项判断上述事项(1)、(2)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2.请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逐项判断上述事项(3)至(5)中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分别指出正确的分类科目。
(1)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比较有效,加之存货单位价值不高,将存货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2)在对桶装果汁实施监盘程序时,采用观察以及检查相关的收、发、存凭证和记录的方法,确定存货的数量。
(3)甲公司对苹果的盘点计划是:20×8年12月31日盘点5个简易棚内苹果,20×9年1月5日盘点其他5个简易棚内苹果。根据甲公司的盘点计划,要求项目组成员在上述时间对苹果实施监盘程序。
要求:
(1)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指出A注册会计师针对存货期初余额应当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2)针对上述存货监盘计划第(1)项至第(3)项,逐项判断存货监盘计划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简要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