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于该合同适用的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那么该合同有关问题应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双方可以约定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C.当事人不可以约定仅部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D.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变
A.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那么该合同有关问题应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双方可以约定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C.当事人不可以约定仅部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D.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改变
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65.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A.中国甲公司应负责安排运输事宜,并应在货物在天津上船后向乙公司及时发出通知
B.货物虽在天津上船,但天津并不是交货港,交货地在美国的目的港
C.货物的风险在天津货物装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双方的费用分界线也在于此
D.美国乙公司有义务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投保
A.中国甲公司应负责安排运输事宜,并应于货物在天津上船后向乙公司及时发出通知
B.货物虽在天津上船,但天津并不是交货港,交货地在美国的目的港
C.货物的风险在天津货物装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双方的费用分界线也在于此
D.美国乙公司有义务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投保謇謇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A. 甲的装修行为并无不妥
B.甲、丁之间的合同即使事后经过乙的追认,丙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宣告无效
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通知丙,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D.丁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还没有完成物权登记
五、(本题17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问题: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