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10月,甲公司开始销售A小区的1号楼和2号楼。在销售过程中,甲公司有如下行为:
(1)销售1号楼时,未经银行同意,也没有向购买人说明1号楼已经抵押的事实;
(2)以每年100万元的价格将已经销售的2号楼的楼顶和外墙壁出租给乙公司用于设置广告宣传装置,且没有向购买人说明;
(3)以500万元的价格将已经销售的2号楼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卖给乙公司用于存放物资。
次年3月,业主全部入住后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发现甲公司前期聘请的提供物业管理的丙公司收费偏高,且服务较差。于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解聘丙公司并与提供物业管理的丁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尚未完工的1号楼设立抵押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销售已经抵押的1号楼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2号楼的楼顶和外墙壁出租给乙公司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将已经销售的2号楼的楼外场地卖给乙公司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业主委员会解聘丙公司并与丁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A.传统的法律体系是由私法和公法两大结构要素构成,其中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公法以行政法与刑法为核心
B.社会法的确立是以经济法(最早是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出现为标志的,由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主干部门法来构成
C.在调整方式上,私法以个人自行调节为主;公法以国家的强行干预为主;而社会法结合了这两种方式,从社会总体妥当性角度利用市场结构和机制本身的态势进行宏观调节
D.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和要求是现代法的理性价值观念
问: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A.摩擦桩应以设计桩长控制成孔深度
B.端承摩擦桩必须保证设计桩长及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
C.采用锤击法成孔的摩擦型桩,桩管入土控制应以贯入度为主,以标高控制为辅
D.端承型桩采用挖掘成孔,必须保证桩孔讲人设计持力层的深度
E.端承型桩若采用锤击沉管成孔,沉管深度控制应以贯入度为主,以设计持力层标高对照为辅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问题: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B.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
C.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损害公共利益订立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A.承租人
B.承保人
C.抵押权人
D.房地产开发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该公司的货币出资额是否符合规定?
(3)李某、王某、刘某的协议作价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4)李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是否合法?
(5)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万元,甲以现金15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
(2)全体股东首期出资为10万元,其余的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曰起2年内缴清。
(3)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4)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并以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根据上述要点(4)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第 15 题 张某之夫因一次车祸不幸身亡。事过3年,张某与邻村李某相爱,并打算结婚,但张某的夫家亲属却多方阻挠,要求她还清四千多元债务。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也以张某债务未清偿为由,拒绝为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张某与李某毅然来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乡政府以张某没有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后经人指点,张某与李某对乡政府拒绝颁发结婚证的行为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因为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
8.因为结婚证书并不属于“许可证、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C.结婚证属于广义上的“许可证和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当受理张某与李某的起诉
D.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法院不应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