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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传到网上和在网上传播。这里的权利人包括()

A.版权所有人

B.表演者

C.录音制品制作者

D.网站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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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有关邻接权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报刊杂志社对自己登载的作品享有10年的专有出版权

B.表演者权只是一种财产权

C.表演权是邻接权的一种

D.录像制作者如要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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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是()。A.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B.未经录音录像

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是()。

A.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录音录像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C.制作,出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D.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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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小熊爱蜂蜜》是由音乐人甲创作的歌曲,歌手乙在 1985 年 5 月 1 日将其表演,乙于 1998 年 7 月 2 日去世,则乙的继承人依法继承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小熊爱蜂蜜》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截止于()。

A.2035 年5 月1 日

B.2035 年12 月31 日

C.2048 年7 月2 日

D.2048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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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职业作家甲是某市作协成员,于1998年完成职务作品中篇纪实报告文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著作权由甲享有,作协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B.两年内,未经作协同意甲不得授予第三人以与作协相同的方式使用

C.两年后,甲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

D.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协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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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行为。

A.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B.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C.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后发行

D.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后发行出租

E.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发行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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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
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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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A.表演者可以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B.表演者可以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C.表演者可以不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D.表演者可以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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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某企业在未征得书法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书法作品中的一个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白酒上,并获得核准注册。此注册( )。

A.模仿他人作品作为商标,合法

B.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合法

C.虚构事实真相伪造申请,不合法

D.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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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
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

A.截止到该制品首次公开传播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B.截止到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C.截止到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截止到该制品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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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某图书馆复印室复印图书、报刊资料,由私人自费订购,该行为属于()。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著作

B.提供科研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

C.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其作品

D.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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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 《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 ,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油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在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有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可发行"的证明。 1997年16日至31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22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90秒随片广告。

问题: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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