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 ),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A、开除
B、除名
C、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 ),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A、开除
B、除名
C、给予党纪处分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 )。
A、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B、有关党组织批准
C、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A.不履行党员义务
B.不行使党员权利
C.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D.不缴纳党费
A.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B.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对象仅对驻在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C.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不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D.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A.一个月 B.二个月 C.六个月
A.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B.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草案和意见
C.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制定
D.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的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其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