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李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7月,李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
2007年1月20日,交易部因李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李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09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李先生长期不上斑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李先生违反规定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1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09年12月33日,李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05年3月至2009年10月的工资。
请回答: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198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公司)与珠海拱北某公司(简称拱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5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每台,交货期限为4月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2月底,双方对合同进行了修改,进货数量为100台,单价1230美元每台,交货日期为4月15日。4月13日拱北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货物由森荣四号船于4月12日运往珠海九州港并注明合约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拱北公司收到九州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的随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日期为4月16日,拱北公司认为香港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交货,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拱北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单付通知,拱北公司以香港公司延期交货为由,提出拒付,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香港公司遂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起仲裁。问:
本案拱北公司是否可以就香港公司延迟一天交货而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决定于12月15日立案,并指定李某独任审理此案。12月28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该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来申报债权,2007年3月23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4月10日,人民法院宣告该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并在4月30日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了该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破产管理人讨论提出了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决定将该电子有限公司财产整体拍卖出售,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工商银行提出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
问题:
A.A. 7月9日
B.B. 7月10日
C.C. 7月19日
D.D. 7月20日
A.李某自己还经营一家减肥茶生产企业
B.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
C.乙公司是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过去的联盟单位,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乙公司1个月后归还了该款
D.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
A.4月19日
B.4月21日
C.4月28日
D.4月29日
A.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06年3月1日设立
B.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06年4月1日设立
C.刘某与萧某对换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D.村委会可以给刘某补偿后收回刘某的土地
A.长期保存
B.至少保存至2005年
C.至少保存至2006年
D.至少保存至2007年
A.290
B.300
C.310
D.320
A.1 170 000
B.1 053 000
C.1 042 470
D.729 729
A.2008年1月,销售的商品在2008年3丹被退回
B.2008年2月,发现2007年无形资产少摊销达到重要性要求
C.2008年3月,发现2006年固定资产少折旧,达到重要性要求
D.2008年5月,发现2007年固定资产少折旧,达到重要性要求
E.2008年3月,发生重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