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张先生投保智悦人生万能险,每年都按时支付当期应交期交保费,则当客户累计交满前20期应付期交保费时,保险公司将额外分配()的1%作为持续交费特别奖励进入保单账户。
A.当期支付保费
B.当期应交期交保费
C.累积已付期交保费
D.当时保单账户价值
A.当期支付保费
B.当期应交期交保费
C.累积已付期交保费
D.当时保单账户价值
A.投保此类产品的投机风险
B.购买此类产品的损失风险
C.投保此类产品的保障风险
D.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查该货每箱体积为0.0225m3。该批货物总重量为5公吨,运费计算标准为W/M、10级,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USD100.00,转船附加费为10%。试求CIF3%×××港价?(单价)
张先生准备购买一套新房,开发商提供了两种付款方案让张先生选择:
A方案,从第4年年末开始支付,每年年末支付20万,一共支付8年;
B方案,按揭买房,每年年初支付15万元,一共支付10年。假设银行利率为5%,请问张先生应该选择哪种方案?
有关金时间值的计算
张先生5年前买了一套公建用于出租,买公建用了100万,每年出租可得到10万收益,现在以150万出售。
事先生5年前入股一家公司,也是投资了100万元,每年分红15万。
到目前为止,张先生和李先生哪一个钱多?(折现率为10%;不考虑税金,要求画出现金流量图,然后再计算)
(F/P,10%,5)=1.611
(F/A,10%,5)=6.105
案例2失踪半年能否获赔
2008年张先生为自己14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作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回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能够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吗?
[案情介绍]
1993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肖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身险,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而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对此案,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歧颇大。
某公司收到澳大利亚某客户来电,询购1000只睡袋,请按下列条件报出每只睡袋的CIFC3%悉尼的美元价格:
睡袋国内购货成本为每只50元人民币,国内其他费用总计为5000元人民币,鑫兴公司的预期利润为10%。该睡袋为纸箱装,每箱20只。从装运港至悉尼的海运费为每箱20美元。海运出口保险按CIF价加一成投保一切险、战争险,费率为0.8%(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8元兑换1美元)。
以下()不属于分红保险产品的特征。
A.分红保险不仅提供合同规定的各种保障;而且保险公司每年要将经营分红险种产生的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B.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
C.由于寿险公司要将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客户,所以在定价时对精算假设估计较为激进
D.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在获得投保时约定保额的保险金的同时,还可以得到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
200万元巨额保险能够获得赔偿吗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某听取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代理人黄女士对“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的介绍,与黄女士共同签署了诚信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同日,谢某根据信诚人寿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交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并于10月17日下午完成了体检。10月18日凌晨,谢某投保10小时后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认为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你认为谢母能够得到200万元附加险的索赔吗?法院应该如何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