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的是()。A.注册登记地标准B.实际控制标准C.法
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的是()。
A.注册登记地标准
B.实际控制标准
C.法人住所标准
D.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
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的是()。
A.注册登记地标准
B.实际控制标准
C.法人住所标准
D.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
A.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B.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C.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
D.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
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A.对于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上诉,而对于适用外国法律本身的错误,是否允许上诉依情况有所不同
B.我国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后,采取“适用法院地法”,不仅包括中国的实体法,也包括中国的冲突法
C.“……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中是指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包括外国法律内容本身的违背
D.公共秩序是一个极为笼统、抽象、不确定的概念,因此应当将其适用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我国法律就仅在法律适用方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A.国家的外交保护只能应公民的请求而行使
B.甲国国民在乙国受到侵害的同时具有乙国的国籍,甲国不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
C.甲国国民在乙国受到当地歹徒的抢劫,甲国可直接对其行使外交保护
D.甲国国民受到乙国不法侵害后,无须在乙国国内寻求司法或行政方面的救济,甲国可以直接提起外交保护
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A.配偶
B.自然血亲
C.拟制血亲
D.姻亲
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
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2016司法考试真题卷一)
A.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的国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B.乙国可以申请由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决强制执行
C.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措施执行该判决
D.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该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进口货物国内税征税制度,我国对进口产品实行与国内产品()原则。
A.差别纳税
B.同等纳税
C.共同纳税
D.互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