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6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受理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北京博士伦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准许了原告的申请。该案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揭开公司面纱”案。
北京博士伦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
北京博士伦公司认为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该案例中原告北京博士伦公司所叙述的事实属实,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理分析该案。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A. 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 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 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 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太平有限公司,拟定章程为:除每年一个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必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2以上董事提出召开。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公司登
记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存在问题,静全体股东会协商后予以纠正。2004年3月公司成立,注册资本
为36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80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1200万元,丙丁各以现金出资
800万元。公司成立后,有甲召集和主持了股东会首次会议,设立了董事会。5月,公司董事会
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实际价额为600万元,为了使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600万元,
公司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其差额200万元,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
照出资比例出资分担该差额。05年6月,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注册
资本增到5000万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同意,丁反对。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
,病授权董事会执行。06年太平公司在北京依法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因违反合同被诉至法院。原告以太平公司是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太平公司承担违约
责任。《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定的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有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5》太平公司是否应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
A.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公司
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A.某航班飞机延误,部分乘客对航空公司提出违约赔偿之诉
B.某公共汽车因为违章行驶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C.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给付扶养费的诉讼
D.货轮甲和客轮乙在我国领海上相撞,途经此海域的属于丙公司的客轮对甲乙两船人员进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救助费
A.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B.乙公司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C.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乙公司无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第16题:二审法院对于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按一审中的地位确定,乙公司是上诉人,甲公司是被上诉人
B.先提起上诉为上诉人,后提起上诉的为被上诉人
C.乙公司和甲公司都是上诉人
D.乙公司和甲公司都是被上诉人
【案例3】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