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999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同年10月,县城建局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刘某拆除。同年12月某日,城建局将刘某的平房强行拆除,并在强拆时将刘某部分财产损坏。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城建局的行为合法,不予赔偿
B.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
C.城建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刘某进行补偿
D.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刘某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A.城建局的行为合法,不予赔偿
B.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
C.城建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刘某进行补偿
D.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刘某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A.归国家所有
B.归本村集体所有
C.村民个人享有所有权
D.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 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 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B.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撤销乡人民政府的拆除建房的处理决定,乡人民政府应赔偿刘某因拆房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C.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可以对刘某和乡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D.人民法院审理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不能调解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案情介绍]
1994年,邓某投资36338.05元,在牟定县共和镇毛阳东路建有一幢面积为49.57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1994年11月25日、1996年4月6日邓某分两次向黄某借款4万元。1996年12月8日,邓某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黄某,用于抵消向其所借4万元。2000年4月16日,黄某向牟定县房产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房产管理所一直没有给予答复。原告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材料有:(1) 被告于2000年2月16日出具的一份办房产转移申请收条;(2) 两份第三人邓某投资建房的交款收据存根,金额为36338.05元;(3) 一份产权人为第三人邓某的私有房产所有证;(4) 两份第三人邓某向原告借款的借条,金额为4万元;(5) 一份第三人邓某与原告签署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A. 县委
B . 县土地管理局
C. 县人民政府
D . 市土地管理局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开始起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
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
D.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A.某市城管监察大队
B.某市城管监察大队某区中队
C.某区土地管理局
D.某乡政府
A.佟克水撕毁借条的行为
B.刘国东拒绝作证的行为
C.佟克水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
D.伶克水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的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其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