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企业提供原材料,实际成本为7000元(不含税),支付加工费2000元(不含税),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代垫材料款500元,适用税率10%,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价格,则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
A.1055.56
B.1047.48
C.1050
D.1054.59
A.1055.56
B.1047.48
C.1050
D.1054.59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将一批A材料加工成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加工完成后直接对外销售。甲企业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80000元,共支付加工费1000元,运输加工物资发生的运杂费为200元。甲、乙企业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无法获得乙企业同类消费品价格。甲企业已收回该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元。
A.90370
B.90200
C.81200
D.81370
A.27
B.29.04
C.30
D.32.04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7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2)按合同规定,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用4 6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 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600 元(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完成后的材料计划成本为80 000元,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应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发出、支付有关税费和入库有关的会计分录
(对于" 应交税费" 账户,须列出明细账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列出专栏)。
A.70000
B.75000
C.80000
D.90000
A.144
B.144.68
C.160
D.160.68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210万元,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消费税2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216
B.217.02
C.240
D.241.02
A.1 273 400
B.1 293 557.8
C.1 321 850
D.1 342 007.8
A.76.0万元
B.717万元
C.777万元
D.600万元
A.720
B.737
C.800
D.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