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三种:长城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电工产品;P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下列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说法中,错误的是
A.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B.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C.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一般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即可
D.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
本题为单选题,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关于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错误的做法是()。
A.经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于施工当天发布公告,并在作业地点张贴
B.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项目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C.从事爆破工作的爆破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D.爆破作业必须设警戒区和警戒人员
A.登记
B.产品质量认证
C.颁发营业执照
D.授予荣誉称号
A.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是强制性的
B.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C.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D.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发生的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23万元、3.91万元,已得到认证,另支付运费(取得运费发票)3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8万元、1.36万元,已得到认证。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44.1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42万元。
(5)将本月外购的20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用于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工程。
(6)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5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原告:贾某,女,19岁,汉族,某中学学生
被告:气雾剂公司、厨房用具厂、春海餐厅原告因与被告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被告春海餐厅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当原告使用完第一罐换至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炸,致使原告面部,双手烧伤。治疗应支付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等共计人币31664.93元。
诉讼中,法院委托国家技术监督局组成专家鉴定组对该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事故罐的内压较高,主要是由于罐中的甲烷、乙烷、丙烷等的含量较高,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气罐的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罐不具备盛装上述成份石油气的能力。卡式炉内存在一个小火是酿成事故的不可缺少的诱因,卡式炉内存在小火是由于边炉气罐与炉具连接部位漏气而形成的。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YsQ一A“众乐”牌卡式炉进行测试,该产品存在漏气的可能性,如果安装时不对准接口,漏气的可能性更大。
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原告受伤害的情况进行鉴定:原告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原告目前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经医院证明:原告今后面部及手部护理治疗费用约需5—6万元。必要时可再行手术治疗,费用约1万元。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
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罐体表面英文标注为Warning--Extreme1yF1ammab1e Contains liquefied Butane Gas Under Pres一$1Jte(瓶内装有极易燃烧的液态丁烷气);NeverRefi11 Gas Into Empty Can(用完后绝不能再次充装);中文标注为“本罐用完后无损坏,可再次重复使用”。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春海餐厅提供服务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本案例中的三方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2)本案例中应如何对贾某进行赔偿?贾某的精神损失应如何计赔?
[案情介绍]
2001年9月13日,席某从附近一超市购得某食品厂生产的火腿肠2袋,回家食用后,引起头痛与作呕,经附近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席某便将该超市与食品厂一并投诉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调查,证实该超市所销售的此种火腿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有严重的掺杂、掺假行为,于是对超市与食品厂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
(1) 对超市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 对食品厂处以罚款10000元,同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对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这一处罚决定,食品厂不服,认为自己从未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该超市所销售的这种火腿肠并非是其生产,而是别厂冒用该食品厂的名义进行生产。于是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这一处罚决定。
请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