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张某于2008年9月投保了保额为十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1月,张某因李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意外身亡。保险人应()
A.全额给付保险金十万元
B.给付保险金十万元后,再向肇事者李某进行追偿
C.要求肇事者李某赔偿保险金十万元
D.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全额给付保险金十万元
B.给付保险金十万元后,再向肇事者李某进行追偿
C.要求肇事者李某赔偿保险金十万元
D.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因孙某对被保险人张某不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B.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保险公司给付孙某10万元保险金
C.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保险公司给付孙某15万元保险金
D.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保险公司给付孙某16万元保险金
A.李某为受益人
B.张某为受益人
C.李某为第一受益人
D.张某为次顺序受益人
该笔保险金应归谁所有?
问题:
(1)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什么?
(3)李红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情介绍]
1993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肖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身险,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而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对此案,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歧颇大。
A.2009年6月,小李缴纳的续期保费可以不是3万元,但是不能不缴保费
B.小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调高保额,但若保单约定了最高保额,则不应高于此数额
C.保单现金价值的累积,受到死亡费用、利息收入和经营费用三个要素的影响
D.若小李在2009年5月不幸身故,并且选择B方式支付死亡保险金,则保单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24.5万元的赔偿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