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
“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定合同文本。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
问:
(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A.60万元
B.-48万元
C.-36万元
D.72万元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O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目,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二)考核长期股权投资
甲、乙两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和15%。
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4000万元购入原丙公司持有的乙公司3000万股普通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持有乙公司50%的股权,乙公司普通股的每股面值为1元),不考虑相关税费,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有关账户的贷方余额为:“股本”6000万元,“资本公积”10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00万元。经确认其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800万元。
(2)20×7年1月1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假设不需考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异对甲、乙两公司的所得税影响。
(3)20×7年3月2日,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按20×6年度可供分配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每10股1元。
(4)20×7年6月5日,向投资者支付现金股利600万元。
(5)20×7年12月31日,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200万元。
(6)20×7年度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
(7)20×8年3月2日,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按20×7年度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每10股1.5元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20×7年年报于20×8午3月5日对外报出。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007年)
75.甲公司对20×7年1月1日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后,其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万元。
A.3700 B.4000 C.4100 D.4400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65.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A.发出
B.撤回
C.撤销
D.变更
2月20日,甲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3月2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筑公司没有按期向A公司交货,经过协商,建筑公司于3月18日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当天验收,质量符合合同标准,于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A保证人为甲公司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3)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
(4)丁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
(2)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谁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4)影响汇票有效性的记载事项有哪些?甲的理由能否成立?
(5)承兑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6)承兑的效力是什么?
(7)丁要求丙、乙、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什么权利?
(8)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丙应对该票据承担哪些责任?
(9)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