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购买了20000吨袋装化肥(采用CIF价格条件),为此,意大利公司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了我国某远洋公司的船舶。待货物装船以后,船方向意大利的发货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在提单上注明“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的字样。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化肥数量短少八百余吨,但收货人因故在一年零两个月时才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是提单。承运人声称:本运输属于提单运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1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故货方丧失诉权。收货人则认为,既然已将租船合同的条款并入提单,本航次的运输就应该服从租船合同的规定,海商法所规定的有关航次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两年。但是,法院不支持收货人的主张,因此决定裁定不予立案。嗣后,收货人再一次寻求提单中的“并入条款”的保护,认为既然提单中已经明确宣布,将租船合同的全部条款都并入提单,即使法院不受理此案,也可以按照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此案交付仲裁。
A.无效,应要求新加坡商检机构出具证明
B.有效
C.无效,应由合理第三国商检机构出具证明
D.其他
1999年4月,中国北海粮油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12000吨(240000包)白糖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FR,每吨单价为437美元。由中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该批货物由巴拿马籍某轮承运。在巴基斯坦某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了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而托运人为了结汇则出具了保函,以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船长在接受了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清洁提单。货轮于5月23日抵达北海港,经北海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了578包有雨水污染。并确认货物有短少608包。对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A.该案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
B.乙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C.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出索赔
D.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4)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货物在海上受到掼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A.承运人应当赔偿,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就应对货物在途中受到的损失负责赔偿
B.B公司应当首先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的风险已在装货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了B公司
C.A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其对货物包装不当
D.承运人不应赔偿,因为它是按照托运人的要求装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