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某省会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柜员在办理客户甲存入的现金10000元时,用A类点钞机进行清点,并同步记录了冠字号码。过后,客户乙来网点取款10000元,柜员将刚收入的客户甲的钱当客户乙的面清点后,付给了客户乙。第二天,客户乙拿着一张假币到网点,生气地说,这是在昨天网点付给他的钱里发现的1张假币。网点柜员马上当客户乙的面通过该行冠字号码系统输入了该张假币的冠字号码,结果显示未有记录。客户乙只能拿着假币悻悻而去。请指出这个案例中违反的规定包括()。
A.该网点付出现金未经清分
B.客户申请查询冠字号码未提交相关资料及书面申请,网点亦未提供查询结果的书面通知
C.网点查询冠字号码未使用模糊查询
D.查询的假币未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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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现金清分是指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现金处理设备辅以手工整点,对收入的现金按一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清点、整理,挑出假币和残缺污损人民币,将适宜继续流通的现金支付给社会公众。清分机清分操作时要严格采用两种模式进钞的操作流程,第一次进钞使用设备的鉴伪功能挑剔出假币,第二次进钞使用设备的清分功能区分易流通和不易流通钞票。现金仅经一种模式进钞完成操作的,不视为已清分。本题中柜员只进行了一种模式,不视为清分。按照央行规定,客户对柜员机取出的人民币纸币真伪有异议,可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有异议纸币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金融机构卡或存折、取款凭证等),向取款机所在网点(在行式)或柜员机管理金融机构(离行式)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