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孙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5月15日,孙某在中国就其发明申请专利(后获得
2016年5月6日,孙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5月15日,孙某在中国就其发明申请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孙某在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发明申请专利。依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孙某在甲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时间应该是
A.2016年5月6日
B.2016年5月15日
C.2016年6月6日
D.2016年6月8日
2016年5月6日,孙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5月15日,孙某在中国就其发明申请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孙某在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发明申请专利。依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孙某在甲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时间应该是
A.2016年5月6日
B.2016年5月15日
C.2016年6月6日
D.2016年6月8日
问题(1)孙某第二次申请仲裁,是否已过仲裁时效?为什么? 问题(2)孙某和九名服务员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集体争议?为什么?
问题(3)假如孙某要求酒楼支付工伤医疗费15000元,但是仲裁机构只裁决支持了12000元,孙某和酒楼都不服,双方是否都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A.5月15日
B.5月19日
C.5月22日
D.5月27日
A.2013年3月出版的国外某科技专著上公开的与该申请相关的技术
B.2013年2月在欧洲公开使用的与该申请相关的技术
C.2013年3月6日在国内某期刊上公开的与该申请相关的技术
D.2013年2月5日在国内某展览会上公开的与该申请相关的技术
A.2017年7月1日
B.2016年7月1日
C.2016年7月6日
D.2017年7月6日
A.维持被告处罚决定
B.变更被告处罚决定
C.撤销被告处罚决定
D.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问题:
我某工程承包公司于2007年5月3日向意大利商人询问钢材的价格。在询盘中,我工程承包公司声明:要求对方报价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大楼的标价和是否参加投标。我工程承包公司如果参加投标须于2007年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2007年5月6日,意大利商人向我方发盘报钢材价格,我承包公司据以计算标价,并于2007年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书。由于国际商场钢材价格上涨,2007年5月21日,意大利商人来电要求撤销其5月6日发盘,我工程承包公司当即表示不同意撤销发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2007年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工程承包公司中标,随即向意大利商人发出接受通知。但意大利商人坚持发盘已于2007年5月21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提交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