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4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采用交款提货方式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4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采用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售价80万元。
(2)委托某连锁企业代销产品,因资金紧张,经与代销单位协商代销单位提前结算价款,每件不含税售价60元,提前结算3000件。
(3)提供原料为甲企业加工产品9000件,该产品含税单价58.5元,货物已经发出,同类产品每件加工费为45元。
(4)通过本厂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产品给消费者,共收取价款74.88万元。
(5)捐赠给某学校办公用品一批,成本10万元。
(6)购进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万元,同时支付运费8000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材料已验收入库。
(7)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修理用配件,购进金额为10000元。
(8)购进生活用品一批,发给职工作为春节职工福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4500元。
(9)月末盘点时发现上月已抵扣的原材料被盗,成本4万元(包括运费3500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4月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