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的联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
问题:
问题:
案例 用承兑交单——记名提单编织圈套的托收案
案情
×年3月11日,我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签订一笔2万美元的出口合同,约定以D/P at sight为付款方式。
在货物装船起运后,乙公司又要求国内出口商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并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他。货到目的港后,乙公司便以暂时货款不够等原因不付款赎单,要求出口商将付款方式改为D/A,并允许他先提取货物,否则就拒收货物。由于提单的收货人已记名为乙公司,使国内出口商无法将货物再转卖给其他客户,只能答应其要求。然后,乙公司以货物是自己的为由,以保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依据向船公司凭副本海运提单办理提货手续。货物被提走转卖后,乙公司不但不按期向银行付款,而且再也无法联系,使甲公司货、款两空。
案例 担保行开立借款保函的风险案
案情
甲银行于2003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
200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乙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在2005年12月底还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200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7年1月届满
A.乙有权拒绝;甲公司承担
B.乙公司无权拒绝;甲公司承担
C.乙公司无权拒绝;乙公司承担
D.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承担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在测试过程中,A企业的职工王某窃取了张某的技术秘密后,于2000年6月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李某,李某不知道王某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并向王某支付了200万元的转让费。张某得知李某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后,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李某向张某支付使用费后,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2001年12月,张某将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3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4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5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
2005年4月,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情况:
(1)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多次使用甲公司的该项方法发明。2004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时,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2)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1日在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号,非法获利20万元。
(3)丁公司在2002年1月1日前已经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取得发明专利权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
2005年6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丙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丙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20万元。
2005年8月1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于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的发明是否属于A企业的职务发明?并说明理由。
(2)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自何日起生效?其20年的保护期限从何日起计算?
(4)指出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5)指出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丙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7)在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在甲公司还是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8)丁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并说明理由。
(9)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2005年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4980万元;2005年度对乙公司确认投资收益为570万元。
(2)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中包含应收乙公司账款800万元。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的账龄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项目 1年以内 1至2年 2至3年 3年以上 合计
应收乙公司账款(万元) 600 200 —— —— 800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0% 15% 30% 50% ——
2005年1月1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余额为200万元(账龄为1年以内)。
(3)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存货中包含从乙公司购入的A产品10件,其账面成本为70万元。
该A产品系2004年度从乙公司购入。2004年度,甲公司从乙公司累计购入A产品150件,购入价格为每件7万元。乙公司A产品的销售成本为每件5万元。
2004年12月3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的A产品中尚有90件未对外出售;90件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为405万元。
2005年12月31日,10件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为60万元。
(4)2005年12月31日,乙公司存货中包含从甲公司购入的B产品100件,其账面成本为80万元。
B产品系2004年度从甲公司购入。2004年度,乙公司从甲公司累计购入B产品800件,购入价格为每件为0.8万元。甲公司B产品的销售成本为每件0.6万元。
2004年12月31日,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的B产品尚有600件未对外出售;600件B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为420万元。
2005年12月31日,100件B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为40万元。
(5)2005年12月31日,乙公司存货中包含从甲公司购入的C产品80件,其账面成本为240万元。
C产品系2005年度从甲公司购入。2005年度,乙公司从甲公司累计购入C产品200件,购入价格为每件3万元。甲公司C产品的销售成本为每件2万元。
2005年12月31日,80件C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为120万元。
(6)2005年12月31日,乙公司固定资产中包含从甲公司购入的一台D设备。
2005年1月1日,乙公司固定资产中包含从甲公司购入的两台D设备。
两台D设备系2004年8月20日从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购入D设备后,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每台D设备的入账价值为70.2万元,D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甲公司D设备的销售成本为每台45万元,售价为每台60万元。
2005年8月10日,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的两台D设备中有一台因操作失误造成报废。在该设备清理中,取得变价收入3万元,发生清理费用1万元。
(7)2005年12月31日,乙公司无形资产中包含一项从甲公司购入的商标权。
该商标权系2005年4月1日从甲公司购入,购入价格为1200万元,乙公司购入该商标权后立即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采用直线法摊销。
甲公司该商标权于2001年4月注册,有效期为10年。该商标权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至出售日已摊销4年,累计摊销4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对商标权的摊销均计入营业费用。
2005年12月31日,经减值测试,该商标权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910万元。
(8)乙公司2005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各项目金额如下:
项目 金额
股本 5000
资本公积 680
盈余公积 112
未分配利润 848
(9)乙公司2005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64万元,本年净利润为760万元,本年提取盈余公积76万元,未进行其他利润分配。
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乙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格。
(2)除上述交易外,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未发生其他交易。
(3)乙公司除上述交易或事项外,未发生其他影响股东权益变动的交易或事项。
(4)假定上述交易或事项均具有重要性。
要求:
代甲公司编制2005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相关抵销分录。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若乙发现甲与丙同居,坚决要求离婚,而甲不同意,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甲同意离婚,但是对本案中所提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与丙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该债务应当如何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