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王青在报纸上看到北京某旅行社九寨沟之旅的广告,称能特别安排黑虎寨之游,全国仅此一家,且名为摄
2002年11月,王青等人将旅行社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7名团员每人导游费、交通费625.2元。王青等人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擅自变更、取消约定景点,且未提供相应服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令北京某旅行社应赔偿王青等7人违约损失,每人所得金额为旅费的一半,即1490元。
问:用旅游法律关系理论简析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