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生产销售的A产品需要使用本公司生产的甲零件。该零件年产量为83200件,每日生产量为180件,每日生产领用
126件,每批的调整准备成本为910元,平均每件零件年储存成本为8元。
要求:
(1)确定甲零件的最优生产批量;
(2)确定最优生产批数。
126件,每批的调整准备成本为910元,平均每件零件年储存成本为8元。
要求:
(1)确定甲零件的最优生产批量;
(2)确定最优生产批数。
根据某公司的下列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1)生产领用包装物一批,计划成本为2000元。
(2)企业销售产品时,领用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计划成本为1000元。
(3)企业销售产品时,领用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计划成本成本为500元。
(4)发出一批新包装物,出租部分计划成本为5000元,收到押金6000元,存入银行;出借部分计划成本为3000元,收到押金4000元,存入银行(使用一次摊销法)。
(5)上述出借包装物逾期未退,没收押金。
(6)出租包装物收回后不能继续使用,残料作价600元入库,以押金抵应收租金5500元,余款退回。
(7)月末按-5%的材料成本差异分配率结转本月生产领用、出售、出租及出借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某公司生产和销售甲、乙、丙三种产品。下年度三种产品有关预计资料如下:
产品 | 销售单价(元) | 销售量(件) | 单位变动成本(元) |
甲 乙 丙 | 20 24 32 | 18000 15000 15000 | 16 18 22.4 |
预计下年度全年的固定成本为183600元。
要求:
A.3100
B.4100
C.5350
D.7750
要求:
(1)分别计算变动成本法和完全成本法下的产品单位成本;
(2)分别计算两种成本方法下的税前利润(可不编制损益表,直接计算);
(3)说明两种成本方法下税前利润不等的原因。
A.将普通的“大宇宙”商标宣称为中国的驰名商标
B.将国产的“大宇宙”牌商品宣称为进口产品
C.将“大宇宙”牌商品宣称为家庭必备品
D.宣称“大宇宙”牌商品的年销售量达市场的90%
E.宣称生产“大宇宙”牌商品的国内企业为外资企业
A.荷兰公司不得在荷兰使用该技术
B.荷兰公司不得允许第三人在中国使用该技术
C.荷兰公司不得在中国使用该技术
D.荷兰公司不得允许第三人在荷兰使用该技术
2001年3月,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本公司只负责该电热水淋浴器的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者无关。
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的问题。
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 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 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 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问题:
一个产品从研制开始,经过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维护全过程活动,价值工程的活动侧重于()。
A.研制、设计阶段
B.生产与销售阶段
C.使崩与维护阶段
D.研制、设计、生产、使用阶段
A.622.2
B.648.2
C.666.4
D.686.4
A.作为技术输出方外国公司要求技术输入方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得向国外出口使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
B.技术转让协议约定的协议有效期限为8年
C.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经该外国公司同意,该合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D.该外国公司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该合资企业购买它生产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