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的二级召回是指:
A.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B.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C.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D.使用该药品,在超剂量使用时,发现有严重健康危害的;
A.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B.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C.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D.使用该药品,在超剂量使用时,发现有严重健康危害的;
A.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B.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C.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D.使用该药品,在超剂量使用时,发现有严重健康危害的
A.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B.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C.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D.使用该药品,在超剂量使用时,发现有严重健康危害的;
A.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B.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C.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药品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该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回避
D.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E.SFDA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一级召回是指
A、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的药品召回
B、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健康危害的药品召回
C、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可逆的健康危害的药品召回
D、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的健康危害的药品召回
E、和健康无关的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药品召回
A.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采取召回程序
B.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C.主动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査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该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
D.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成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A.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
B.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
C.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
D.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E.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品种有()
A、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
B、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D、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被修改的
A.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
B.经批准上市 5 年内的新药
C.首次进口 5 年内的药品
D.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
E.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特定药品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应
A、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C、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制定
D、选用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E、根据临床需要,随时增加总品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