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家施工单位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组或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关于此联合体说法不正确的是()。
A.联合体内部的共同投标协议与招标人无关,不必交予招标人
B.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C.联合体任何成员均有权以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为由拒绝履行全部债务
D.联合体成员之一清偿全部债务后,联合体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E.联合体某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有效
A.联合体内部的共同投标协议与招标人无关,不必交予招标人
B.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C.联合体任何成员均有权以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为由拒绝履行全部债务
D.联合体成员之一清偿全部债务后,联合体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E.联合体某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有效
A.联合体内部的共同投标协议与招标人无关,不必交予招标人
B.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C.联合体任何成员均有权以对债务分担比例约定为由拒绝履行全部债务
D.联合体成员之一清偿全部债务后,联合体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则下列联合体成员的行为中正确的是()。
A.该联合体成员甲公司又以自己名义单独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B.该联合体成员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C.该联合体成员乙公司和丙公司又组成一个新联合体对该项目投标
D.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设立一个新公司作为该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
(1)丙与丁的行为是否合法?各属于什么行为?
(2)这起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3)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哪些?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问题:(1)为何认定甲授权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与丁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为什么?
(3)对于家具的毁坏。丙应当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A.甲接受某投标单位的请客吃饭
B.乙是某投标单位的法律顾问,但乙保证秉公评标
C.丙在学校领导的授意下,向某投标单位泄漏标底
D.丁拒绝向权威媒体透露关于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E.戊接受某投标单位为其提供的欧洲旅游
A.原告甲、被告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甲为上诉人,乙、丙为被上诉人
B.甲和乙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甲对一审判决的义务分担不服提起上诉,但不涉及原告的利益,乙和原告均为被上诉人
C.丙和丁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丙不服一审判决关于丙、丁之间赔偿金额的分配方案,提起上诉,丁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D.张某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之一。因对一审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提起上诉,原审被告是被上诉人,共同原告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人分担
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A.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