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D.获取本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D.获取本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A.合伙协议约定,该合伙企业由张李2人执行合伙事务,2人之间有所分工,李主要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向张提出建议
B.赵某把自己的汽车以很高的价格卖给了本有限合伙企业
C.李某以其劳务为出资
D.赵某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B. 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C. 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张某、白某、金某(韩国籍)、朴某(韩国籍)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该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某、金某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20万元;白某、朴某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人民币15万元;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内部约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合同,应由合伙人全体表决通过,张某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
2008年该合伙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张某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18万元的买卖合同。朴某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该合伙企业的利益,且张某的行为违反了该合伙企业内部规定,提出异议。
4月,白某、金某分别征得张某的同意后,以自己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朴某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白某、金某之间也对质押担保李项互不知情。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5月,朴某退伙,并从该合伙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人民币13万元。
6月,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公司要求该合伙企业偿还该月到期的欠款人民币40万元。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D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D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D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D.D不承担责任
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1年)
A.普通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B.合伙企业成立后前三年的利润全部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C.有限合伙人甲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D.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99人组成
A.甲不承担责任
B.甲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C.甲以其实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D.甲承担无限责任
A.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不承担责任
A.有限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劳务出资
B.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
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A.国有企业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人可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劳务出资
C.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D.若合伙协议无相反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
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D.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