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大型车辆一条小型车辆两条
B.大型车辆两条
C.大型车辆两条小型车辆一条
D.大型车辆小型车辆各一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的规定是()。
A 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B 干路车让支路车先行
C 已居路口内行驶的车让进入环形路口的车先行
A.依据事故后果和调查情况,该事故属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B.该大型货车违反了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
C.该大型货车没有违反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
D.高速公路运营的大型货运车辆应达到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E.本事故肇事大型货车所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承担一定责任
A.满足检测项目需要
B.各工位之间不得干扰
C.每工位安排一个检测项目
D.各工位检测时间尽量一致
根据背景,本工程施工现场可能发生哪些施工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指出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和应急反应的实施原则。
案例分析:不满12岁骑共享单车导致事故,你认为共享单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男童高某与其他三名未成年人,分别将已上锁但未打乱机械锁密码的OFO共享单车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某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某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与此同时,警方认为,该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并认为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OFO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称,原告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对OFO公司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文件,在本次事故中OFO公司未被认定有责任,因此OFO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OFO公司同时认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高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你认为OFO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A.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和安全质量考核、
B.劳动安全、消防管理、食品安全、
C.设施设备、安检查危、实名验证、结合部、现金票据安全、
D.站台作业车辆安全、旅客人身伤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