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C国人艾伯特与我国山西某企业签订联合开发煤炭资源合同,并在合同中作出如下约定:当事人的行为
[案情介绍]
C国人艾伯特与我国山西某企业签订联合开发煤炭资源合同,并在合同中作出如下约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各自本国法;合同的准据法为C国法;若发生争议,或者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试分析这些约定的效力。
[案情介绍]
C国人艾伯特与我国山西某企业签订联合开发煤炭资源合同,并在合同中作出如下约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各自本国法;合同的准据法为C国法;若发生争议,或者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试分析这些约定的效力。
[案情介绍]
费某和刘某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费某在成都工作,刘某在重庆工作。他们于2003年在成都登记结婚,婚后又各回原来的住所地工作。2005年他们移居国外,并且在该国定居。后来二人在当地请求离婚,但该外国法院认为:根据该国法律,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因而拒绝受理此案。
请问:此种情形下,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有,应由成都法院还是重庆法院管辖?理由何在?
[案情介绍]
王某与赵某系某乡农民,一日二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冲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认定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案情介绍]
2001年9月13日,席某从附近一超市购得某食品厂生产的火腿肠2袋,回家食用后,引起头痛与作呕,经附近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席某便将该超市与食品厂一并投诉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调查,证实该超市所销售的此种火腿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有严重的掺杂、掺假行为,于是对超市与食品厂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
(1) 对超市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 对食品厂处以罚款10000元,同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对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这一处罚决定,食品厂不服,认为自己从未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该超市所销售的这种火腿肠并非是其生产,而是别厂冒用该食品厂的名义进行生产。于是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这一处罚决定。
请回答下列问题:
[案情介绍]
1994年,邓某投资36338.05元,在牟定县共和镇毛阳东路建有一幢面积为49.57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1994年11月25日、1996年4月6日邓某分两次向黄某借款4万元。1996年12月8日,邓某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黄某,用于抵消向其所借4万元。2000年4月16日,黄某向牟定县房产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给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房产管理所一直没有给予答复。原告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材料有:(1) 被告于2000年2月16日出具的一份办房产转移申请收条;(2) 两份第三人邓某投资建房的交款收据存根,金额为36338.05元;(3) 一份产权人为第三人邓某的私有房产所有证;(4) 两份第三人邓某向原告借款的借条,金额为4万元;(5) 一份第三人邓某与原告签署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案情介绍]
某日下班后,王某身着工商局制服去超市购买日常用品,随后有人向其投诉该超市有假烟出售,王某未加理睬。后来,王某也未对该超市进行调查。
问:该人可否向法院起诉工商局?
[案情介绍]
杨先生于1997年1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并连续缴纳了3(年)期保险费。2000年3月,杨先生不幸遇车祸身亡,受益人杨太太向保险人索赔。
[案情介绍]
李某出世后不到半年,其母亲就因急性白血病离开人世。因其父亲长期在外地从事建筑工作,李某从小住在外婆家里,其父亲每月按时支付他的生活费。李某八岁时,父亲再婚,李某便来到父亲的居住地与父亲和继母生活在一起,并转学到该地读小学。在李某离开原住地前,外婆为其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少儿安康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在保险合同中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后来,李某在一次上学途中突遇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外婆持少儿安康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外婆对其外孙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李某的外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外婆和李某之间是委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李某的外婆作为委托监护人对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在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退还李某的外婆已交纳的保险费。
[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张某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携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丈夫蔡某仍然居住在马来西亚,并取得马来西亚国籍。197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9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9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85000元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找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因原告坚持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原告于200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案情介绍]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团体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保单上列明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幸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张某和其父亲带着女儿乘车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三人全部罹难。张某的妻子闻讯后因悲伤过度不久也撒手人寰。张某生前为父亲、女儿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各为6万、4万和6万元。除张女的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其父、母外,其余两份保险单上均未指定受益人,但张女保险单上没有注明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张某的母亲和岳父在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总额16万元的保险金发生了争执。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