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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乙丙三个公司和自然人丁共同投资设立了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过四个股东协商并决定,公司机构由

下列人员组成: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担任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在公司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

黑水房地产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形:

(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

(2)未经公司同意,吴某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

(3)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300万元给水泥厂。

(4)黑水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黄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委派李某担任黄海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

(5)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洪某到南方城市推销商品房,为了经营方便,公司将20万元的经营费用存入洪某开立的账户上。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人员组成中哪些决定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的,请说明理由。

(2)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哪些情形是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并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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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
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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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A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
是()o

A.A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

B.A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

C.A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甲兼任经理

D.A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甲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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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2014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由甲或者乙购买丙的出资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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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1999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
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01年)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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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和乙各出资40%, 丙出资20%。该公司章程约定的下列条款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B.召开股东会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全体股东

C.公司分配利润时,丙有优先分配权;公司当年利润不足10万元的,仅分配给丙,超过 10万元的部分,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D.公司解散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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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

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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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2007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
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 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07年6月20日成立。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7年6月25日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 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07年7月1日,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2007年7月10日,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7年8月11日,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甲、乙、丙、戊之间仍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007年8月15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7年8月20日,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7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7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问题: (1)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 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 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 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 丁的主张是否成27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可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 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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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
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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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甲乙丙三人于2006年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丁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

甲乙丙三人于2006年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丁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出资30%,乙出资20%,丙出资50%;(2)由丙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成立后,由丙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同年3月,丙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告知了汽车制造厂丁公司的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汽车制造厂向丁公司出售25辆小轿车,10万元/辆,共计250万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交货,采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00万元于交车之日支付,余额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付清。同年5月9日丙某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公司设立申请,6月15日丙某以丁公司的名义接受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所有车辆,并支付了部分货款。7月,丁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丙某遂以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截至2008年1月,共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丙某向汽车制造厂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2008年2月,丙某病故。汽车制造公司向丁公司索要余款,丁公司拒绝支付,认为合同虽然是以丁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是当时丁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丙某自己的行为,因而,所欠债务应由丙某自己承担。汽车制造厂遂以丁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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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B.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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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案情: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丁。甲、乙分别将持有丁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庚,受让股权后,庚持
有丁公司股权的40%,甲、乙、丙分别持有丁公司股权的20%,庚依约支付了股款并参与了公司经营。但是丁公司的股东名册及相应的工商登记并未变更。嗣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庚以甲乙未协助办理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尚未生效为名将两者告上法庭,声称股权转让尚未生效,要求两者退回股款。试对该案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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