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李某持公司的工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提出一个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决其所在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对于此案,人民法院应当( )
A.驳回起诉
B.按照劳动纠纷受理
C.不予受理,告知先行仲裁
D.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A.驳回起诉
B.按照劳动纠纷受理
C.不予受理,告知先行仲裁
D.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在测试过程中,A企业的职工王某窃取了张某的技术秘密后,于2000年6月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李某,李某不知道王某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并向王某支付了200万元的转让费。张某得知李某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后,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李某向张某支付使用费后,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2001年12月,张某将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3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4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5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
2005年4月,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情况:
(1)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多次使用甲公司的该项方法发明。2004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时,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2)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1日在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号,非法获利20万元。
(3)丁公司在2002年1月1日前已经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取得发明专利权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
2005年6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丙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丙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20万元。
2005年8月1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于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的发明是否属于A企业的职务发明?并说明理由。
(2)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自何日起生效?其20年的保护期限从何日起计算?
(4)指出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5)指出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丙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7)在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在甲公司还是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8)丁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并说明理由。
(9)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A.解决该争议既可与公司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
B. 应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
C. 如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
D. 即使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只要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
2006年5月26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受理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北京博士伦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准许了原告的申请。该案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揭开公司面纱”案。
北京博士伦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
北京博士伦公司认为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该案例中原告北京博士伦公司所叙述的事实属实,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理分析该案。
问题:
A.李某可以直接对该行政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B.李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李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李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核实后列出清单公示
B.职工不需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
C.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D.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
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
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
A.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
B.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C.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
D.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赵飞父母认为应该先申请宣告赵飞失踪,然后才能申请宣告死亡,有道理吗?
(2)赵飞的妻子李悦不经赵飞父母允许,直接申请法院宣告赵飞死亡,对不对?法院宣告赵飞死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赵飞是否有权要求与李悦恢复夫妻关系?
(4)赵飞是否有权要求李悦返还财产?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母归还财产?
A.何某向工商银行借款100000元专门用于其企业的工程结算
B.A公司向B公司投入资金8000000元,并占有B公司30%的股份
C.A公司通过融资机构向B公司借款600000元
D.李某通过金融机构借人资金120000元
甲乙丙三人于2006年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丁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出资30%,乙出资20%,丙出资50%;(2)由丙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成立后,由丙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同年3月,丙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告知了汽车制造厂丁公司的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汽车制造厂向丁公司出售25辆小轿车,10万元/辆,共计250万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交货,采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00万元于交车之日支付,余额最迟于2008年3月1日前付清。同年5月9日丙某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公司设立申请,6月15日丙某以丁公司的名义接受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所有车辆,并支付了部分货款。7月,丁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丙某遂以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截至2008年1月,共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丙某向汽车制造厂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2008年2月,丙某病故。汽车制造公司向丁公司索要余款,丁公司拒绝支付,认为合同虽然是以丁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但是当时丁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丙某自己的行为,因而,所欠债务应由丙某自己承担。汽车制造厂遂以丁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