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A、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B、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C、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
D、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A、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B、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C、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
D、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某企业生产并销售B产品(属于免税并退税范围),2006年9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本月内销收入为300万元,外销收入按当日市场汇率折合人民币250万元。增值税征收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5%,当月已销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50万元。假设该企业办理退(免)税适用“免、抵、退”办法,购销业务均以银行存款收付,当月没有结转本期的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要求:(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额(1)①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额=250×(17%-15%)=5(万元)②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300×17%-(200×17%-5)=51-29=22(万元)由于内销需要缴纳增值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零。因此当期外销无税可退,即当期应退税额为零。(2)假设上述企业执行“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收出口退税和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A.上期留抵税额
B.期末留抵税额
C.进项税额
D.应纳税额
A.当期应纳税额>0时,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B.当期应纳税额>0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C.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D.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E.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A.应付出口退税款
B.应收出口退税款
C.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D.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 购进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已验收入库。
(2)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200万元。
(3) 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50万元。
(4) 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
已知:上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008年8月初留抵税额120万元,当期购进各种产品共用材料一批进项税额80万元。为进料加工业务另进口免税材料300万元。当期内销产品的收入550万元,一般贸易出口产品离岸价500万元,进料加工业务出口产品离岸价600万元。来料加工业务进口材料400万元,加工完成后出口产品收取的料工费110万元。货物的征税率为 17%,退税率为13%。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为:
来料加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10×17%=18.70(万元)
一般贸易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500×(17%-13%)=20(万元)
进料加工贸易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600×(17%-13%)=2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550×17%-(80-18.70-20-24)-120
=-43.8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600)×13%=143(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43.8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43-43.80=99.2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62.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2.70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43.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99.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
要求:
(1) 简述来料加工复出口与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区别和相关税收政策;
(2) 简述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正确的处理。